虽然“还债自然地义”
但并不是所有的钱都可以借回来
即使写了借条
也有可能不回来
很多人不明白
因为借据其实有“保质期”
什么是借据“保质期”?
如何延长借据的“保质期”?
今天,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件】原告陈某和被告李某是同学,因为被告李某家乡装修急需钱。2002年1月31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据,称:“今天借给陈某人民币现金4万元,使用期为一年,2002年1月31日。”2022年3月1日,原告陈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贷款。
在审判中,被告李辩称:
一、已经还清了贷款,只是忘了还贷据;
2、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据”于2002年1月31日发布,规定了“使用期一年”,明确了债务偿还期限,即2003年1月31日。然而,在本案起诉之前,原告陈某在19年内从未向被告李某索赔权利。在没有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中断或延长的情况下,原告陈某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根据有关法律,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陈的主张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案涉及的贷款发生在2002年1月31日,明确贷款期限为一年,即2003年1月31日。诉讼时效期限为自到期还款之日起两年内。
原告陈某直到2022年才向被告李某主张权利,在此期间没有法律原因暂停或中断诉讼时效。因此,被告李某确实没有还款,原告陈某主张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那么如何延长借据的“保质期”呢?只需一招!
重新建立了新的私人贷款关系。也就是说,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原贷款的基础上无效原借据,重新发放借据是对原贷款关系的重新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贷款人在三年内向借款人索赔权利,并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将中断,诉讼时效将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双方因债权债务重建贷款关系,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
对于暂时不偿还债务、逾期不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债权人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害和谐,又能掌握主动权,也能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有效延长借据的“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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