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微信的有效证据 微信证据策略

生活科普1年前 (2023)发布 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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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Court法秀,京法网事

转让: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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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决定实施后,微信、微博等记录正式作为诉讼的证据。那么,作为最常用的通信工具,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1、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微信记录的形成,微信证据分为文本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1、文本微信记录。包括微信朋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本、发送的文本文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文本形式的信息。这些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最常见的内容,如常见的“微信借据”。

2、图片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种表情。

3、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5、网络链接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这种微信记录最大的区别是,链接的内容是由第三方或发送方提前制作的。

6、这种微信证据类型主要是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

二、如何保存微信证据

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并不熟悉具体的操作步骤,只提供打印或截图,这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直接决定了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和与待证明事实的相关性。

1、提交微信相关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ID不可改变的特点,结合手机号码、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肖像等信息,确定双方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比较双方微信客户端的完整聊天信息,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如何在法庭上展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当保存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显示。原始载体包括手机、计算机或其他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

在法庭上,当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和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显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和视频进行一致性检查:

(1)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显示登录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显示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身份定位内容。

(3)单击“发送信息”进入个人信息界面的通信对话框,逐一显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单击并打开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红包内容。

(4)显示转账信息时,点击通信对话框中的聊天细节,逐一查看转账记录,显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果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包括文本、音频和视频),则应完全反映在对话过程中。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有选择地提供,法院可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对话记录;故意有选择地提供对话记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小心使用微信清理功能,可以保存证据。

很多人会反映,微信有很多朋友,聊天内容也很多,经常清理微信内容,不能保存这么多或这么长时间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一键减肥”、“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应谨慎使用。不要认为“同步”操作是“一切都好”,清理前必须保存证据。您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采用其他更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存公司进行保存。

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经公证或者第三方存款平台确认的,应当承认无相反证据的真实性。如果该证据也具有合法性和相关性,则其证明力不低于其他证据。

特别是对于一些侵权证据,为了防止证据丢失,证据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尽快保存。缺乏自我收集证据的监督,电子数据很容易被篡改。通过专业机构保存证据仍然是最有效的方式。

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存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有法院无法采纳的风险。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的软件进行显示,并检查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和视频。办理保全公证时,还需要按照上述流程步骤进行操作。

4、保存微信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1)对于微信中的图片,必须对图片和其他记录进行整体公证。不建议单独保存和公证图片。

(2)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功能。通常,用户自己拍摄的视频更具证明性。由于转载或制作的视频不知道原始来源或后期编辑的痕迹,其证明性通常不如自己拍摄的视频好。在办理保全公证时,应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此类微信记录应通过记录提取和固定证据。

(3)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材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案件的依据。微信语音应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内容应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记录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对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明确;由于微信语音容易改变,难以识别,有时不足以作为证据,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

(4)如果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不及时保存,则会失效。除上述步骤外,还应保存打开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独保存下载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和相关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5)一旦有了金钱交易,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只有截图才能证明真实性。注意保留转账记录,不要随意删除。当发生金钱交易时,首先要明确对方的身份,其次要明确使用,注明转账目的;第三,保留记录。此外,还可以协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和确认的证据链。

三、可以转移微信转账交易记录

至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可以直接从微信中取出。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选择微信底部菜单栏中的“我”-“支付”功能菜单。

第二步: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

第三步:选择钱包功能主界面顶部的“账单”功能。

第四步:点击账单功能界面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此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

第五步:在账单下载界面,有两个功能选项:“用于个人对账”和“用作证明材料”,对应不同用途的账单。其中,“个人对账”的账单是 Excel 表格格式,“用作证明材料”的账单是 PDF 格式。

第六步:选择转移用途后,可以进一步选择具体的日期间隔,支持转移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程,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可以向法院申请转移微信证据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微信证据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的内容: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注册信息到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微信钱包账户转账记录到财富支付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腾讯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获取微信聊天记录。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是否影响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控和验证手段,以防止错误;

(四)电子数据是否完全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合适;

(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以通过评估或测试来判断。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有足够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当事人提交或者保存的自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的形式保管;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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