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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威胁司法人员判什么(男子辱骂威胁法官)

生活科普1年前 (2023)发布 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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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侮辱、辱骂、威胁法官的男子进行了训诫和教育,责令他写下评论,并表示遗憾。

事件回顾
2015年9月25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顾盗窃案时,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犯罪事实和案件证据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认定和调查。本着让被告真正认识到错误,真诚认罪悔改的原则,顾被判处两年零七个月监禁,罚款3万元。

顾某某一直认为法院判处的罚款太高,对本案主审法官怀恨在心。2022年,顾某某从他人处获得主审法官的私人电话号码,多次通过打电话、写信等方式侮辱、辱骂主审法官及其家属,威胁法官人身安全。

顾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法官的个人权利和个人权利,而且严重挑衅了法律权威和司法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决定对顾进行面对面的警告和教育。

1月28日下午,嘉陵法院负责法院领导、法官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本案主审法官回答了顾的问题,解释了法律分析,回答了顾存在的疑问。同时,警告、警告和教育主审法官辱骂和威胁的行为,并告诉他这种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和违法行为。顾当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虐待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深感遗憾,并向主审法官道歉,写了一份审查书,以确保他将来会遵守法律,不再有这样的言行。

法官提醒
不得践踏法律尊严,不得侵犯法官权益。人民法官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守护者,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官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当事人随意侮辱、辱骂、威胁法官,不仅是对法官人格权和人身权的侵犯,也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信誉的公开挑衅,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应当依法予以打击。有效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依法警告和教育这些当事人,对保护法官履行职责,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信誉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依法有序参与诉讼活动。对法院判决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合理表达上诉,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上诉。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可以训诫违反法院规定的人,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或者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骗、冲击法院、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2、以暴力、威胁、贿赂的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指示、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

3、隐匿、转让、出售、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让被冻结的财产;

4、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者、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检查人员、协助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前款规定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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